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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仓库收到的是仓储服务发票,可税前扣除吗?
租赁仓库收到的是仓储服务发票,可税前扣除吗?
租赁场地,取得仓储服务发票,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合规列支凭证吗?对应的成本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吗?
解答:
不动产租赁服务,增值税的一般计税税率是9%、简易计税征收率是5%;而仓储服务,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%,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是1%。
同时,如果场地是仓库的话,出租方收取租金还需要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,且税率是12%;如果是仓储服务的话,出租方只需要按照“从价计征”房产税,税率1.2%。
因此,实务中部分出租方就喜欢将明明是出租房屋等的不动产租赁服务,故意混淆,然后开具为“仓储服务”,以达到少缴税。
如果不按照真实业务开具发票,属于“虚开发票”。接受方取得属于“虚开发票”的,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,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。
“仓储服务”与“不动产租赁服务”的最大差别,是服务提供方不但了不动产使用权,“仓储服务”还必须配备人员进行仓库管理、仓库内搬运等,并不仅仅只是不动产的使用权。
双方的合同与实际执行情况要保持一致,然后开具发票也要与合同、业务一致,避免被税务局认定为“虚开发票”。
建议承租人(受票方)结合上述解答,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,避免出现税务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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